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浩宸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78、20826、21850、21867、22285號)與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621、23975、24079、29659、30448、32247、33506、35843、35285、35288、38117、390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64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卯○○明知金融機構金融帳戶係憑密碼驗證,此外別無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方式,是如將金融帳戶交付不認識之人,等同容任取得該金融帳戶之人任意使用該金融帳戶作為金錢流通之工具,又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當可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騙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下午5時14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某處,將其身分證正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提供予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或成員有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卯○○知悉該詐騙集團以網際網路散布訊息對公眾詐欺),俟該集團取得上開卯○○帳戶之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後,另於110年12月19日下午5時14分許,以卯○○之名義,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註冊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下稱LINEPay帳戶),並以上開金融帳戶進行身分驗證相符。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LINE
Pay帳戶及中信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2帳戶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進行詐騙得手如附表所示金額,旋遭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轉帳或提領殆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卯○○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56至57頁)。
㈡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偵21867卷第143頁)、交易明細(
偵22285卷第19至27頁)、一卡通公司111年7月26日一卡通字第1110725110號函所檢附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簡訊歷程(偵19621卷第65至77頁)。
㈢附表「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成立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
㈡爰審酌被告對於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有所預見,竟仍恣意交付銀行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而供幫助犯罪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所為不啻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並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同時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困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子女,無業,家境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本案帳戶實際獲有利益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與檢察官劉恆嘉、李俊毅、郭印山、吳靜怡、陳雅譽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相關卷證出處1巳○○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芷瑄 」,向巳○○佯稱經由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接續匯款10萬、10萬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巳○○之指述②巳○○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頭像擷圖(偵21867卷第129至131頁)。2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由專業投信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上午10時26分許,匯款250萬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乙○○之指述3申○○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起,以投資簡訊接觸申○○,經申○○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旋向申○○佯稱經由鑫盛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8時59分許,接續匯款5萬、5萬元至中信帳戶。①被害人申○○之指述②申○○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1850卷第24至25頁、第28頁)4寅○○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8日下午3時45分許,以投資簡訊接觸寅○○,經寅○○加入通訊軟體LINEID「kxjg888」,旋向寅○○佯稱下載「鑫盛WIN」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及29分許,接續匯款14萬、5萬及1萬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寅○○之指述。②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778卷第27至29頁、第31至39頁)5辛○○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6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聯繫辛○○,向辛○○佯稱係鑫盛投資顧管理公司員工等語,並於110年11月23日,向辛○○佯稱可認購新股票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17分許,接續匯款15萬、10萬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辛○○之指述。②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0826卷第113頁)。6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使用Tinder認識辰○○,向辰○○佯稱使用XinBiGlobal投資狗狗幣可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19日晚間8時59分許、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37分許,接續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LINEPay帳戶。①被害人辰○○之指述。②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會員帳戶交易紀錄、辰○○之一卡通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621卷第19至23頁、第31至37頁)。7丁○○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某時許,以電話聯繫丁○○,再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彤」,向丁○○佯稱使用 穆迪 投資軟體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丁○○之指述。②丁○○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5288卷第85頁、第91至97頁)8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羽彤 」,向壬○○佯稱穆迪客服協助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3日晚間9時38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壬○○之指述。9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向子○○佯稱使用「MooDY'S穆迪」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子○○之指述。②子○○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訂單紀錄(偵30448卷一第165頁、第187至307頁)。10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向甲○○佯稱使用「MooDY'S穆迪」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6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甲○○之指述。②甲○○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4079卷第81頁、第97至103頁)。11癸○○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時許,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odys策略交易員 劉鴻森 」,向癸○○佯稱使用穆迪證券交易軟體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癸○○之指述。②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5843卷第67至69頁)。12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某時許,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向午○○佯稱使用「穆迪高階版」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下午5時49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 趟宗明 之指述。②午○○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5285卷第127至138頁)。13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2日晚間7時許,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彤耶」,向己○○佯稱加入「穆迪VIP外資」投資群組聽從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3日晚間6時52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己○○之指述。②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擷圖(偵39041卷第85至103頁)。14丑○○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向丑○○佯稱使用「穆迪專業版」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2分許,匯款30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丑○○之指述。②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8117卷第185至187頁)。15未○○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ID「bill78988」暱稱「 林耀文 」,向未○○佯稱使用「鑫盛WIN+」app及「關於鑫盛」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37分許,匯款20萬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未○○之指述。②未○○之匯款收執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2247卷第56頁、第63至106頁)16庚○○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以簡訊發送投資群組連結及投資網站「穆迪」,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變」,向庚○○佯稱使用穆迪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庚○○之指述。②庚○○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3975卷第75頁、第97至107頁)17戊○○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9月間,以投資簡訊接觸戊○○,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使用鑫盛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44萬5600元至中信帳戶。①告訴人戊○○之指述。②戊○○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9659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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