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4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42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貴智楊式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債權人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964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查詢並於查詢有效果時併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