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777號聲請人 陳萬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之遺產清冊所應檢附證據資料(例如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財政部國稅局之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
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