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9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博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證據「陸軍步兵第206旅105年3月17日陸六威人字第1050000492號函」之發文日期應更正為「105年3月7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被告雖2次未依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2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為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處所,危害國家軍力整備及國防役政管理,惟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打零工維生,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
被 告 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博文明知身為役齡男子,居住處所如有遷移時,應儘速申報實際之居住處所,以盡役齡男子服兵役之法定義務,卻意圖規避徵兵處理而遷移居住處所,且無故不申報實際居住處所,致鄭博文之祖父 鄭增坤 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24日收受新竹縣第89年第A1864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後,鄭博文未能於同年12月18日接受徵集之徵兵處理程序;鄭博文之姑姑 鄭舟廷 復於105年2月3日簽收新竹縣第105年第A2211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後,鄭博文亦未能於同年2月25日接受徵集之徵兵處理程序。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訊據被告鄭博文坦承自16歲開始即未居住在戶籍地,一直在臺北地區生活;㈡新竹縣新豐鄉妨害兵役案件調查書、新竹縣政府90年1月12日九十府兵徵字第5479號函、新竹縣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50034583號函、陸軍步兵第206旅105年3月17日陸六威人字第1050000492號函、新竹縣第89年第A1864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新竹縣第105年第A2211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
二、按被告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遷移居住處所,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役齡男子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罪嫌。移送意旨雖認被告係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而違反同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嫌,惟該罪係徵集令已合法送達於役男本人,始有該款之適用;若行為人因故未收受徵集令致未於期限內入營,自難以該罪相繩。本件被告並未親自簽收徵集令,而係由其祖父鄭增坤、姑姑鄭舟廷代為簽收,然因被告行蹤不明,致鄭增坤、鄭舟廷無法將徵集令轉交,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被告既未收受徵集令,自無從論以上開條例第4條第5款罪嫌,移送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涉犯該罪,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嚴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