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債權人 姜恩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奕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