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原告 林耕革 被告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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