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甲○○

乙○○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丙○○住○○市○區○○○街0號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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