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098號債權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債務人 林獻章林源興 之繼承人
號債務人 林孟儒 兼林源興之繼承人
號債務人 林謝金蓮 即林源興之繼承人
號債務人 林玉秀 即林源興之繼承人
號債務人 林獻堂 即林源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謝金蓮、林玉秀、林獻堂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源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獻章、林孟儒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源興係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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