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慶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慶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