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業 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崙背鄉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原告甲○○部分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㈡原告乙○○部分參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原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㈠原告甲○○部分陸仟伍佰元、㈡原告乙○○部分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