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肆拾伍日│拘役伍拾伍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4月14日│96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456號│第1457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實││2025號│2775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決││2025號│2775號│││││││├────┼────────┼────────┤││判決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9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拘役貳拾貳日,如│││公權期間或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額│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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