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受被告聘僱,詎被告僅支付伊至民國96年4月份之薪
資,自同年5月起至96年9月止,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未
給付,屢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語,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薪資明細表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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