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林宜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登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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