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吳豐有
陳俊傑 陳建志 曾賢毓 張維恭 陳秋宏 被告 鄭世寬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案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