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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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07號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聲請人甲○○
(即被告之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6月29日宣判,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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