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盧幼琴
盧爾成 盧臘梅 盧梅香 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然查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