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原告 林政緯 被告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