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69號自訴人 許金 龍自訴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
閻道至 律師 絲漢德 律師被告 許洪猷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 陳仲興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何念屏 律師 郭富明 律師被告 陳俊名 選任辯護人呂錦峯律師(嗣解除委任)
廖德澆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洪猷被訴如附表一所示言論自訴不受理。
陳仲興無罪。
陳俊名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⑺所示言論,自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由
甲、無罪部分
壹、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 許金龍 前為 樂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齊民股份有限公司,下均稱樂陞公司)董事長,被告許洪猷為自訴人之叔叔(經自訴人撤回自訴),被告陳仲興為鏡週刊記者,於民國108年1月底被告許洪猷與被告陳俊名接受被告陳仲興採訪,其等即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許洪猷指摘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陳俊名指摘如附表二(除編號2⑺外,詳如後述)所示之不實言論,嗣於採訪後,被告陳仲興身為專業記者,未善盡其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亦未曾向樂陞公司或自訴人為任何求證,致使未能平衡報導,於其所任職之鏡週刊網路新聞,以許洪猷及被告陳俊名所受採訪之不實指摘,先後以下列方式傳述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
1.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發佈「【樂陞叔姪鬥】重金救樂陞一場空員工都想認他當叔叔」網路報導(下稱報導1)。
2.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發佈「【樂陞叔姪鬥】許金龍超會拐公司已經出事還能再騙到2億」網路報導(下稱報導2)。
3.108年1月30日07時58分:「【全文】痛批讓家族蒙羞 許金龍叔 要查帳重整樂陞」網路報導(下稱報導3)。
4.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樂陞叔姪鬥】清理門戶許金龍親叔要查樂陞帳」網路報導(下稱報導4)。
5.「鏡週刊財經時事》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網路影片(下稱報導5)。
6.108年1月30日鏡週刊「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實體書面報導,(下稱報導6。以上報導1至6合稱系爭報導)。
因認被告陳俊名、陳仲興上開所為,係共同犯刑法條第310項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貳、程序部分
一、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與告訴不同,設有數人共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提起自訴後,對於共犯之一人請求撤回自訴,其效力不及於共犯,亦有司法院27年院字第1739號解釋可按。本件自訴人許金龍原自訴被告許洪猷、陳仲興、陳俊名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自訴人於110年4月19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許洪猷之自訴,有刑事許洪猷部分撤回自訴狀附卷為憑,是其訴訟繫屬既已消滅,自毋庸判決;惟參酌上揭法律規定及解釋意旨,其撤回效力不及於被告陳仲興、陳俊名,本院仍應就被告陳仲興、陳俊名被訴部分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若因事涉曖昧尚待證實,則在告訴人主觀上尚未確信其人為犯罪,即難謂為已知悉,告訴期限自不進行(司法院院字第1023號解釋(二)意旨參照)。又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陳俊名主張,系爭報導係於108年1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間於網路、雜誌刊登,被告應可知悉被告陳俊名有為如附表二所示言論,然其遲至109年4月27日始追加陳俊名為被告,已逾告訴期間而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經查,自訴人主張被告陳俊名如附表二所示言論涉有加重誹謗罪嫌,所引證據固為108年1月28日至30日間之系爭報導內容,然其上並無附表二(編號2⑺除外)所示言論,自訴人迄至被告陳仲興於108年10月28日庭呈「刑事準備狀」檢附之採訪影音檔案之錄音譯文,始知悉被告陳俊名接受採訪之內容,復於109年4月27日提出刑事追加自訴被告狀,以被告陳俊名如附表二所示言論涉有加重誹謗罪嫌提出自訴,其中附表二除編號2⑺外,其餘並未踰越法定告訴期間。被告陳俊名固稱其言論已經系爭報導揭露,然審酌系爭報導內容僅有揭露「許洪猷的學生,同時也是樂陞重整促進會執行長陳俊名說,樂陞投資人聽到公司疑似被掏空的消息,但檢察官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份,樂陞已經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許金龍的人馬還在公司領高薪,他透過律師遙控指揮這些人,然後公司和許金龍和解?怎麼可以這樣?所以我們決定先查帳,查完了以後再救公司,把現在的經營團隊和董監事換下來。』」等語有提及屬於被告陳俊名陳述內容,自難認自訴人於觀覽系爭報導後,即足以知悉被告陳俊名有為如附表二除除編號2⑺以外所示言論,被告陳俊名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參、無罪之認定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32年上字第67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當無庸贅敘,先予敘明。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陳俊名、陳仲興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許洪猷、被告2人之供述、自證1至68(詳如附件所示)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俊名固不否認有為附表二所示言論、被告陳仲興亦不否認有為報導1至4、6,並由鏡週刊影音組製作報導5影片,惟均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加重誹謗犯行,被告陳俊名辯稱:自訴人所憑採訪陳仲興採訪之錄音譯文,內容並未對外刊登或傳播,自不得供以認定被告陳俊名有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行。又本件迄今未見自訴人舉證證明被告陳俊名接受鏡周刊採訪時,有「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之惡意,且被告陳俊名親身經歷或聽聞許洪猷、 丁萬鳴 之陳述,有相當理由確信陳述內容為真實,且陳述的內容與上市公司樂陞公司的經營有關,自屬為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等語。被告陳仲興則辯稱:系爭報導主軸係揭露我國上櫃之樂陞公司與自訴人許金龍因公開收購弊端涉犯刑法背信及證券交易法證券詐欺等刑事犯罪後,股東進行自救之情形,顯亦與交易市場受害之廣泛投資大眾之權益保障有所牽連,足以喚起民眾對於證券投資市場之注意,顯係社會大眾所應關注之議題,當屬可受公評之公益事項。再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均係被告許洪猷陳俊名陳述內容,被告許洪猷既然作為樂陞重整促進會之「會長」、「召集人」,有其管道獲悉並接觸各界樂陞公司股東投資如何失利之訊息,被告陳仲興並查證線上公開之樂陞自救會影片,查核被告陳俊名提供之樂陞公司資產負債表、財務季報及查證樂陞重整促進會開會之查帳簡報截圖、樂陞重整促進會開會之召開股東臨時會簡報截圖,已盡查證義務,且系爭報導內容核與被告許洪猷、陳俊名、證人即許洪猷配偶 蔡惠英 陳述相合,且與卷內證據相合,應為真實等語。
五、經查,被告陳仲興於108年1月底進行採訪,被告陳俊名陳述如附表二所示言論,被告陳仲興即撰寫並於同年1月28日發表報導1、2、4,於同年1月30日發表報導3、6,鏡週刊影音組並製作如報導5影片等情,業據被告2人所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89頁),並有被告許洪猷、陳俊名接受採訪之錄音譯文、系爭報導之影本暨影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至43頁、第391至439頁),是前情應堪認定。
六、按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同此意旨)。次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同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同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件時,尚應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未以某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除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會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因評論對象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時,彼等掌握社會較多之權力或資源分配,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本應以較大程度之容忍,而彼等所言所行,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
七、自訴人認被告陳俊名如附表二所示言論,被告陳仲興之系爭報導附表三所示內容涉有加重誹謗,既經被告2人否認如前,則主要爭點即為:被告陳俊名、陳仲興如附表二所示言論暨系爭報導內容是否已經合理查證而欠缺加重誹謗故意,分述如下:
(一)關於被告許洪猷係以積蓄借款予自訴人,嗣以股票代替款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⑴、編號3⑶⑷、編號5⑵、編號6⑶⑷部分):
1.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洪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90年間曾經借錢給許金龍,當時伊50歲,係伊的積蓄,伊匯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還差250萬元,伊請朋友幫忙,朋友又找了朋友幫忙,才湊足1750萬元,當時沒有與許金龍簽署借據,借款後不久,許金龍就抱了股票來說買成功,寫了保管憑證當做借款憑證,伊也不能說什麼,後續伊跟許金龍要錢,許金龍一直不給拖拖拉拉,到了94年許金龍匯款570萬元,伊有問70萬元是什麼意思,許金龍說是利息,伊自己從來沒有經手樂陞公司股票交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5至257頁),核與證人蔡惠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為許洪猷配偶,於64年結婚,伊看過保管憑證,也有在左邊補簽名,該保管憑證係樂陞公司有危機時,許金龍希望叔叔許洪猷幫忙借1500萬元,保管憑證上的1000張股票,是給許洪猷的交代,代表係等值的東西,當初約定隔年會還,因為伊與許金龍需要購買居住的房屋跟診所,1年後許金龍沒有還,有跟許金龍聯繫儘快還錢,因為購買房屋後面款項沒辦法付,後來拖了幾年,許金龍請同學買了股票,拿了570萬元給伊與許洪猷,說500萬元是還款,70萬元是利息,保管憑證上沒有借款2字,但是因為保管憑證是由許金龍寫的,伊不在現場,94年賣掉其中300張,係由許洪猷簽伊名,蓋用伊放在家裡的印章;後來股票上市股票很高,雖然股票登記於伊名下,伊聽許洪猷說伊是原始股東不能賣,伊也沒有投資過股票不懂,根本不知道怎麼賣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四第263至268頁)。另稽之被告許洪猷提出之保管憑證,其上文字略以:茲受樂陞公司股東蔡惠英、許洪猷之託,保管其名下股票1000張,股票所有權人蔡惠英及許洪猷得隨時憑其股東印鑑章要求停止託管其股票,本人受託保管之1000張股票,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本人許洪猷,中華民國90年5月6日;本人蔡惠英、許洪猷交託許金龍保管其名下樂陞股票1000張中,已委託許金龍賣出300張,還剩餘700張繼續委託許金龍保管,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見本院卷二第325頁)。可認被告許洪猷、證人蔡惠英取得樂陞公司股票後,並未自行保管、買賣股票,更逕委託自訴人出售股票,可徵被告許洪猷、證人蔡惠英所述其先前交付金錢並非意在取得樂陞公司股票,而僅希望取回原交付之借款等情可信。則被告許洪猷陳述之借款情形均屬有憑,其因此為前開言論,即難謂其主觀上係捏造事實而有加重誹謗犯意,被告陳俊名聽聞後因而為附表二所示相關言論及被告陳仲興因而為系爭報導內容,亦難謂有何加重誹謗之行為。
(二)關於被告許洪猷持股遭海外換股稀釋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⑵、編號3⑶⑸、編號5⑵、編號6⑶⑸所示):
被告許洪猷與證人蔡惠英於90年5月6日取得股票共1000張一節,有前開保管憑證可佐。稽之樂陞公司歷年變更登記表暨變動股份表格(見本院卷二第9至215頁),樂陞公司90年6月1日登記股份總數475萬股,以蔡惠英與被告許洪猷當時取得之1000張股票即100萬股,約佔總登記股數21.88%(計算式:100萬÷475萬=0.2188)。嗣樂陞公司自90年6月1日至94年6月1日間,陸續自475萬股增資至1800萬股。此時證人蔡惠英與被告許洪猷所持股票賣出300張,剩餘之700張股票即70萬股,僅佔樂陞公司總股數3.89%(70萬÷1800萬=0.0388),此亦核與樂陞公司95年間擬海外換股時,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提供之94年10月20個人股東名冊內所列證人蔡惠英、被告許洪猷持股比例相符(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卷宗,下稱審議卷宗),其等持股比例已陸續降低。 嗣英 屬蓋曼群島商XPE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PEC公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以1800萬增資新股取得樂陞公司當時之1800萬股股份,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95年3月27日以經審一字第09500038090號函表示原則照准後,樂陞公司股東轉換成為XPEC公司股東,XPEC公司成為樂陞公司母公司,持有樂陞公司100%之股份等情,有上開函文暨併購事項說明書在卷可稽(見審議卷宗)。證人蔡惠英、被告許洪猷原先所持樂陞公司股份,全部轉為XPEC公司股份,未直接持有樂陞公司股份等情,應堪認定。則蔡惠英及被告許洪猷所持股份自21.88%降為3.89%,再因換股未持樂陞公司股份,被告許洪猷以前開情形,稱其持股遭海外換股稀釋一節,即非全然無憑,難認其主觀上係捏造事實而有加重誹謗犯意,被告陳俊名聽聞後因而為附表二所示相關言論及被告陳仲興因而為系爭報導內容,亦難謂有何加重誹謗之行為。
(三)關於自訴人捏造假公開收購案炒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⑵、編號3⑴、編號4、編號5⑴、編號6⑴所示):
1.經查,自訴人因百尺竿頭公司之收購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4416號、106年度偵字第2855號、第2856號,以 自素人 與 潘彥州 、 樫埜由昭 、 王佶 、 林宗漢 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6年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認定:許金龍、樫埜由昭、王佶、林宗漢、潘彥州共同謀議並且安排「隱含大陸地區資金來源,並對外宣稱不實之資金來源」之方式,以及偽造不實之公司債合約創造虛偽投資架構,藉以掩飾資金來源之手法,以百尺竿頭公司為名義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欺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億元。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自訴人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共同謀議,由樫埜由昭對外宣稱其出資百分之20,百尺竿頭公司、億豪投資及億豪控股公司均由樫埜由昭實質掌控,創造出樫埜由昭有意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假象,再利用不知情之潘彥州對外規劃設計公司債合約之投資架構,並提出不實之公司債合約,藉此使人誤信公開收購方為日本人樫埜由昭所實質掌控之百尺竿頭公司,而非「陸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欺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億元。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撤銷該部分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2.自訴人所涉百尺竿頭收購案之證券詐欺罪嫌,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自訴人有虛構不實資金來源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陳仲興因此於系爭報導內,為如前所示自訴人捏造假公開收購案炒股等內容,即非全然虛構之事實,難謂被告陳仲興該部分內容,有加重誹謗之主觀犯意。
(四)關於騙取不知名之大陸人2、3億(即附表三編號2⑴⑵⑶、編號3⑵、編號6⑵部分):
經查,證人許洪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關於自訴人拐騙大陸人之事,伊係從丁萬鳴處知悉,因為丁萬鳴曾擔任代理董事長及董事長,就是證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4頁)。核與被告陳俊名陳述:伊會知悉自訴人有再從大陸人那裏拿到金錢,係從樂陞公司代理董事長丁萬鳴處知悉,當時係通話中,開擴音,因此被告許洪猷在場也有打招呼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三第331至332頁)。另細譯被告陳俊名於採訪時,前開陳述之前後文略為:...之前的丁萬鳴代理董事長,在他的任内就已經有協助做一個這事情,他不是常常在講嘛,他還幫助樂陞跟大股東在溝通,其實就是往大陸那邊去,因為那時候台灣的幾個股東已經都了解事情狀況,不會去介入、不會去幫忙他嘛,他想方設法去跟大陸的大股東談,談了以後呢,哦,大股東還出手救了一下,但是後來也是被騙啊,因為那時候這個丁萬鳴有講了很清楚了啦,他談完了以後,大股東出手救了一下樂陞,那條件就是許金龍你要交出經營權,但是後來並沒有做到這件事情,包括到此時此刻許金龍也沒有交出真正的經營權,為什麼,現在檯面上這幾個人都還是他可以指揮的人...(見本院卷一第415頁)。則被告許洪猷、陳俊名所陳有關自訴人拐騙大陸人資金等情節,係指丁萬鳴居中協調股東,擬以資金協調經營權未成之過程。 佐以 108年9月5日蘋果即時報導略為:「丁萬鳴表示....許金龍被拘押又沒有錢,所以他(即丁萬鳴)當時認為要救樂陞,唯一的方法就是許金龍交出經營權,大股東拿錢出來幫公司。大股東也確實同意了丁萬鳴的想法,也拿出了一些錢維持公司運轉,也想挽救樂陞,但許金龍不願意,不願意也就罷了,他還表面上答應大股東,和大股東談判交出經營權,但另一方面又透一些親信,在外面幫他爭取其他股東的支持,一心要確保他的經營權,人都關在看守所裡面了,還死抓著經營權不放,這就是許金龍可惡又不可思議的地方」(見本院卷一第197至198頁)。上開新聞內容亦載同類情形,均核與被告許洪猷、陳俊名前開所述大致相符,亦難認被告陳俊名附表二所為拐騙大陸人資金等陳述均屬虛構而全然無憑,被告陳仲興因而為附表三前示報導,亦難認具加重誹謗犯意,自訴人主張並無可採。
(五)關於澳洲老奶奶遭騙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⑶):證人許洪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因為辦自救會,有人會提供股票證明,並協助找檢察官,陳俊名接聽電話時伊當場有聽到老奶奶哭訴,哭哭啼啼的,伊沒有接聽電話,但有聽到聲音,後來有跟陳俊名討論怎麼會這麼慘,伊經選為促進籌備會的會長,主要目的是查帳等語(本院卷四第247至248頁、第258頁),核與被告陳俊名陳述:籌備會會議後約2至3天,伊親自接到澳洲老奶奶之電話,說有購買樂陞公司跟樂陞美術館之股票,許洪猷在旁有詢問,伊有告知,實際上伊於籌備會聽聞很多此類事情,也因此不會質疑該名來電者,伊接過很多電話,伊會跟這些人說如何領取跟寄送委託書跟持股證明過來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三第322至323頁)。再被告許洪猷確實為「樂陞重整促進會籌備」之召集人,曾於107年召開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有其開會影像擷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69至173頁),被告陳俊名因協助被告許洪猷而接聽電話,並陳述會員因自訴人證券詐欺案件,導致股票損失等情,均難認有何虛構情事,被告陳仲興並憑其等陳述為系爭報導,亦難認其有加重誹謗之犯意。
(六)關於檢察官不查樂陞公司帳目一事(即附表三編號3⑹、編號5⑶、6⑹):
經查,被告陳仲興為系爭報導前列內容,係聽聞被告許洪猷、陳俊名之陳述(被告陳俊名此部份另為不受理,詳如後述),並據其等於採訪時提出樂陞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財務季報告及附註等資料,有前開資料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3頁),被告陳仲興因被告許洪猷為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之召集人陳述,而為系爭報導前開內容,難認其有加重誹謗之犯意。
(七) 許飛龍 打電話給被告許洪猷部分(即附表三編號3⑺、6⑺):
經核,該陳述內容均與自訴人無涉,卷內並乏證據可佐前開言論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自訴人主張,亦無可採。
八、自訴人雖以被告陳俊名所為附表二之陳述均未有書面查證之證據,且被告陳仲興系爭報導僅聽聞被告許洪猷、陳俊名之陳述,身為記者之被告陳仲興未為平衡報導,明知自訴人當時位於看守所,亦未前往採訪為合理查證,而顯違背記者專業並有加重誹謗之犯意云云。然審酌被告陳俊名所為附表二陳述,均係聽聞具自訴人親屬身分之被告許洪猷所陳述或被告陳俊名親身經歷,亦無證據可佐其等陳述係故意虛構之情,自訴人前開主張並非可採。再被告陳仲興所為系爭報導內容,已經本院認定被告許洪猷、陳俊名所述亦非全然無憑,業如前述,亦難認被告陳仲興未向自訴人本人確認系爭報導內容,即屬加重誹謗犯行,自訴人主張,並無可採。
九、自訴人雖請求函詢國稅局以證明被告許洪猷非原始股東、鏡週刊總編輯以證明被告陳仲興未盡查證義務、函詢樂陞公司調查是否有和解情形,函詢新北市衛生局以佐被告陳俊名於被告許洪猷診所職務、函詢投保中心查核澳洲老奶奶持股情形,並交互詰問 周泓旭 、 林元輝 、 蔡明宏 、 李柏衡 、許飛龍、 林燕玉 、 許怡雯 、聲請被告陳仲興交付歷次採訪錄音檔,然被告 陳俊明 、陳仲興所為前開陳述及系爭報導,已經本院認定並無加重誹謗犯意如前,此部份證據自無調查證據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被告陳俊名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⑺除外)所示言論,已經合理查證,被告陳仲興所為系爭報導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亦經由合理查證,均無加重誹謗之犯意或並無毀損自訴人名譽可能,而均不得以加重誹謗罪相繩,是本件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前開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
乙、被告陳俊名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⑺不受理。
壹、自訴意旨另以:被告陳俊名於108年1月底接受被告陳仲興採訪時,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⑺之內容,亦同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貳、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經核,系爭報導內容中,有關附表二編號2⑺陳述,實際為報導3、5、6其中內容即:樂陞案爆發時,檢察官只查了許金龍個人的帳,對於公司帳,樂陞卻自行與許金龍和解;許洪猷的學生,同時也是樂陞重整促進會執行長陳俊名說,樂陞投資人聽到公司疑似被掏空的消息,但檢察官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份,樂陞已經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許金龍的人馬還在公司領高薪,他透過律師遙控指揮這些人,然後公司和許金龍和解?怎麼可以這樣?所以我們決定先查帳,查完了以後再救公司,把現在的經營團隊和董監事換下來。」等情,有報導3、5、6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頁、第43頁),而報導3、5、6分別於108年1月28日、30日即已刊登、公布,而可認就附表二編號2⑺陳述內容,自訴人應已確知犯罪人為被告陳俊名,自訴人遲於109年4月27日始就前開言論,追加自訴陳俊名為被告,顯已遲逾前開所明文之6個月之告訴期間,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丙、被告許洪猷自訴不受理部分:
壹、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洪猷於108年1月底與被告陳俊名接受被告陳仲興採訪,其即與被告陳俊名、陳仲興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指摘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並由被告陳仲興為系爭報導,因認被告許洪猷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犯嫌。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許洪猷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案件,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自訴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具狀撤回本件自訴,有自訴人出具之刑事許洪猷部分撤回自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87頁),揆諸前開說明,應就自訴人自訴被告許洪猷之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附件:
自證1:「【樂陞叔姪鬥】重金救樂陞一場空員工都想認他當叔叔」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2:「【樂陞叔姪鬥】許金龍超會拐公司已經出事還能再騙到2億」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3:「【全文】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4:「【樂陞叔姪鬥】清理門戶許金龍親叔要查樂陞帳」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5:鏡週刊財經時事》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84&v=YFvJURuEpsU,影片燒錄光碟乙份。
自證6:108年1月30日鏡週刊第28頁至第31頁節本影本乙份。
自證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節本影本乙份。
自證8: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節本影本乙份。
自證9:臉書公開社團「樂陞收購自救會-投保監督小組」成員 謝明倫 民國108年1月28日之貼文、同年1月6日之貼文、同年1月9日之貼文截圖影本各乙份。
自證10:自訴人所製作被告陳仲興所提出之被證1採訪影音檔案錄音譯文乙份。
自證12:樂陞公司94年11月8日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乙份。
自證13:樂陞公司94年11月21日股東會議事錄影本乙份。
自證14:壹週刊105年10月7日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15:鏡週刊105年10月5日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16:臺灣記者協會新聞倫理公約影本乙份。
自證17:網路新聞媒體Linetoday、Yahoo新聞轉載鏡週刊報導及網路讀者留言之公證書影本乙份。
自證18:自證5之聽打音譯及影像畫面主要文字露出稿自證19: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 涂醒哲 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序一影本乙份自證20: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涂醒哲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頁59至頁61影本乙份。
自證21:陳俊名之名片影本乙份自證22:被告陳仲興無中生有、張冠李戴,未見於被告陳仲興被證1及自證10之內容,卻撰文載於自證6,合計25處捏造或嫁接,盡顯誹謗故意。
自證23:證物10中被告陳仲興合計發話146次,僅有27次攸關公益,其餘119次皆背離公益本旨。
自證24:「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涂醒哲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頁45、46、166、177及171~174影本乙份。
自證25: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4,頁189至頁194影本乙份。
自證26: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13,頁45,第五點影本乙份。
自證26:自證10,頁32至33影本乙份。
自證27:自由時報104年8月24日頭版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28: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13,頁42;分析期間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摘列節本影本乙份。
自證29: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影本乙份。
自證30:林元輝著「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涂醒哲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頁231至頁232影本乙份。
自證31: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頁187,第16行及第17行影本乙份。
自證32: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13,頁41反面影本乙份。
自證33:本院107年度金字第58號。民事判決檢索資料列印本自證34:105他8524卷30頁99反面倒數第二問答影本乙份。
自證3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075號不起訴處分影本乙份。
自證36:2016年4月1日經濟日報「樂陞新遊戲邁入收割期」報導檢索資料列印本乙份。
自證3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8524號,卷21,頁276至頁293影本乙份。
自證38: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頁325,第13至14行影本乙份。
自證39: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頁31,第9行影本乙份。
自證40: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頁188,第2行影本乙份。
自證41: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頁193,第17行影本乙份。
自證42:「【 樂生 叔姪鬥】叔控3姪聯手騙遭反嗆:怎麼查也沒有用」報導影本乙份。
自證43:自訴人整理之被告陳仲興報導中之不實内容、被告陳仲興自承之查證方式,與自訴人認為可以查證、平衡報導之方式之比較表格乙份。
自證44:107年12月21日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說明會譯文乙份。
自證45:108年1月12日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第一次會議譯文乙份。
自證46: 許洪鈞 之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
自證47:端傳媒106年11月1日獨家調查:臺灣首宗 陸生 共諜周泓旭案所謂何來?網路新聞列印本乙份。
自證48:陳仲興105年5月1日於facebook個人臉書發布關於浩鼎案之發文內容及留言截圖影本乙份。
自證49:浩鼎案相關評論報導。
自證50: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節錄影本乙份。
自證51: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自證5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7號109年4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自字第48號110年3月9日審判筆錄影本乙份。
自證53:GNN新聞92年10月13日創世之光伊凡那小懶人大翻身網路新聞列印本乙份。
自證54:蘋果新聞93年2月8日 許君豪 讓愛紗陣亡網路新聞列印本乙份。
自證55: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舉黑函事宜影本乙份。
自證56:104年6月15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樂陞公司影本乙份。
自證57:105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影本乙份。
自證58:投審會審議樂陞收購同步案之提案內容影本乙份。
自證5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416號106年1月18日訊問筆錄影本乙份。
自證60:本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乙份。
自證61: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6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節錄影本乙份。
自證62: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第78頁影本乙份。
自證63: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第205頁影本乙份。
自證6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416號、2855、2856號檢察官起訴書1、132至134頁影本乙份。
自證65:106年7月11日本院函調樂陞公司影本乙份。
自證66:105年10月24日yahoo!股市樂陞代理董事長改由丁萬鳴擔任網路新聞,106年1月16日yahoo!股市樂陞代理董事長改由 何嘉興 擔任網路新聞列印本各乙份。
自證67:自訴人提出予被告陳仲興之報導更正內容。
自證68:自訴人提出予被告許洪猷之和解聲明內容。
附表一:
編號報導標題及發布時間不實內容1【樂陞叔姪鬥】重金救樂陞一場空員工都想認他當叔叔(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2)「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2【樂陞叔姪鬥】許金龍超會拐公司已經出事還能再騙到2億(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樂陞科技收購案坑殺2萬名股東,令人訝異的是,收購案破局後股價暴跌,許金龍竟還能從大陸人手中騙到2、3億元,讓樂陞再活一陣子。」(2)「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捏造收購案,不但坑殺2萬名股東,上當受騙的不只台灣股民,就連海外也有不少受害者。許金龍的叔叔許洪猷透露,樂陞在出事後,還有大陸人受騙拿了2、3億元給他,讓樂陞多活一陣子。」(3)「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全文】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108年1月30日07時58分)(1)「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2)「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我當初傳基督教給他,把全部的財產拿出來救他的公司,我太太更生氣,因為她在許金龍小時候曾經幫他洗澡、把屎把尿」(4)「姪未還錢持股被稀釋」(5)「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6)「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7)「但檢察官卻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分,樂陞已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8)「許飛龍(許金龍的哥哥)得知叔叔的動作後,竟打電話嗆聲說:『怎麼查也沒有用!檢察官都查過了。』」4【樂陞叔姪鬥】清理門戶許金龍親叔要查樂陞帳(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5鏡週刊財經時事》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84&v=YFvJURuEpsU(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2016年,樂陞科技假收購炒股案,坑殺2萬多名投資人,引發市場譁然…。」(影片時間0:15至0:20)(2)「因為這位好姪子,在2001年跟他借了1,750萬,說好一年還,結果許金龍沒還錢,換成將大約一成的樂陞股票給了許洪猷,但是後來樂陞用海外換股的方式,把許洪猷的股權稀釋只剩不到1%」(影片時間1:12至1:27)(3)「樂陞案爆發時,檢察官只查了許金龍個人的帳,對於公司帳,樂陞卻自行與許金龍和解…。」(影片時間1:49至2:00)6鏡週刊「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108年1月30日)(1)「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2)「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我當初傳基督教給他,把全部的財產拿出來救他的公司,我太太更生氣,因為她在許金龍小時候曾經幫他洗澡、把屎把尿」(4)「姪未還錢持股被稀釋」(5)「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6)「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7)「但檢察官卻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分,樂陞已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8)「許飛龍(許金龍的哥哥)得知叔叔的動作後,竟打電話嗆聲說:『怎麼查也沒有用!檢察官都查過了。』」附表二:
編號自訴人刑事準備(四)狀之錄音譯文頁數追加被告陳俊名所陳述之不實內容1第2-5頁⑴我大概說明一下就是,那個時間點其實前前後後會有點差,因為真的都很久了,但那個時候就是哦…畢竟是他親叔叔嘛,那時候許金龍的樂陞還並沒有上市,但是他其實早期在經營樂陞的時候就遇過一些狀況,那許院長之所以在之前有介入是因為許金龍在那個時候出狀況的時候回來求他去幫忙,那早期求他的一些內容,等一下可能由院長來敘述會更明確啦,我大概知道的就是院長那時候有協助他一下,但是呢,他也沒有過問過樂陞的任何的事情,因為他就是長輩嘛,如果幫得上忙就幫一下年輕人就這樣,那他們幾個年輕人也從來沒有想要讓他去介入,那所以他也沒有去介入過,然後就又回到紐西蘭去,來來去去來來去去這樣,畢竟他是要移民紐西蘭的人,那直到樂陞出事之後呢,那出事之前其實也有聯繫過,也有聯繫過,因為他們還想拜託院長去幫忙,但是院長這時候已經不再幫忙他,⑵因為聽也聽到很多他們的事情,詳細的等一下院長會再去敘述一次,他也就避開幫忙這件事情,那一直到他們出事之後,一直到前一陣子也就是他們在開臨時股東會要撤換、要換新的董事長等等這些,許院長才開始重新又去介入他,那為什麼這個時候才介入,中間都沒有再去碰呢?第一,這個案子他自始自終他也都不了解所有的狀況,然後又是自己家裡的年輕人去做了變這樣的事情,那在案件還沒有明朗也還沒定讞的時候,他所收到的所有訊息,也是各位媒體報導給他,他所知道的,並不是說他有什麼第一手消息,他也沒有,所以他在不知道的狀況下,他也不方便去介入或者去斷定說他就是錯或對,所以一直等到最近二審宣判有幾條,檢察官起訴的蠻多的,有幾個已經定讞了,許院長才鐵下心來,好,這下我可以開始處理了,因為事情有一些有確實有答案了,他才下來處理,下來處理也並不代表說我們對樂陞有什麼,什麼什麼,ㄜ應該怎麼講,有需要他什麼東西或是怎麼樣,不是,因為我們也都知道樂陞現在的狀況,我們也莫名其妙,他第一,財報也沒公開,所以我們也不知道實際情形,但是我們當然因為許院長的關係,他會有一些熟悉大股東的一些朋友等等,會跟他透露一些消息,我們只知道樂陞現在是非常非常糟糕,那如果他對樂陞有什麼不法的一些企圖的話,我幹嘛去找一個這麼問題這麼大的公司,那就像各位所知道的,或是檯面上看的到的一些訊息,樂美館也被他們處理掉了,那樂陞現在看的到的、所得到的消息,就是一堆的債務而已,包括最後一次的公布的財報,它的實收資本額18億,但債務40幾億,那如果他想要樂陞去做什麼的話,幹嘛去挑一個顯然看來就是一個大洞,那之所以會決定去做這個事情,當然真的是責任上的一個,他自己覺得他有一個責任,畢竟這是許家自己的事情,然後再來確實他二審有些案子定讞了,那這時候他真的站在許家的長輩,他必須要出來收這個殘局,⑶那再加上很多人跑來找他哭訴,就像我們院長剛才講的,尤其最近收到更多的電話,就像講到澳洲的老奶奶就是這樣,她在樂陞那時候上市,未上市之前就已經有人慫恿她買了,後來她越買越多,就她在一股120塊的時候買了幾百張,自己就買了幾百張,後來她又把她的姊妹啊朋友啊一起拉下來一大堆,就那天打電話來說:怎麼辦,怎麼辦,邊講邊發抖,我聽的是已經在哭了,她說她都移民到澳洲去了,她先生在澳洲,她回來看到這個樣子,她不知道怎麼去對他們交代,我也很無奈,但許院長就是這種事情接觸,前陣子接觸的非常多,但是因為二審沒定讞之前,他真的不方便出來做些什麼事情,⑷因為他們許家三兄弟這年輕人,老實說對許院長是很害怕,所以都從來不跟他講實話,然後很多事情都是避著他,或者是躲著他去做,那他一問他們給他的答案永遠是,你不用管這個事情啦,他們不會怎麼樣啦,所以他真的介入不了,是到最近他介入了,真的太多人跟他講類似的事情,真的覺得他真的有一個這個責任存在,然後又站在他又是當初出事的時候,⑸等一下院長會說,他是樂陞的原始股東,他那時候占有百分之十,只是後來他們搞上市之後,一直把它稀釋,把它怎麼去處理,處理到他其實到後來根本沒有辦法去管樂陞的任何事情,所以我們這次出來做這個事情,也有蠻多人在質疑說為什麼不在出事的時候就跳出來處理,老實說他也很無奈他怎麼做,他現在也沒有,從以前到現在就沒有在樂陞做過任何的職位,也沒有管過樂陞任何的事情,他要用什麼立場跟什麼樣的一個方式去介入樂陞呢,沒辦法,那是這一次真的院長下了這個決心,好,那我們能做什麼事情,我們就做,所以我們也是嘗試著出來號召這些小股東們,大家一起團結起來,⑹那我們要做的第一個就是,就像你講的,它已經下市了,財報內容我們不知道,它不用公開嘛,它現在是寧願被罰錢它也不公開,前一陣子公報它才剛被罰24萬,它也不公開,再加上我們又看到還有聽到很多的消息,很明顯的他們是真的在掏空樂陞的資產,我們只能用法律給我們的權利,做正規的方式,2第5頁(陳俊名部分不受理)⑺我們就集合小股東的力量,先查公司帳,那為什麼要查公司帳呢,其實這有一點小故事,就是之前有很多人在講,該查的之前檢察官都已經查完了啦等等這些,可是我們的看法是這樣,檢察官主要是針對這個案件相關的人事,包括許金龍等等他個人的帳這些去查,但是公司本身公司畢竟還是一個獨立法人,公司本身的帳務有沒有去查,我們打一個問號,包括二審宣判書裡面裁判書出來有一個,公司跟許金龍的業務侵占這一個部分是已經和解了,我們看到這個傻掉了,你到底和解的條件是什麼?造成公司這麼大的損失,你怎麼去和解,包括我們在看之前的,公司其實對這些相關人等是選擇不起訴的耶,不起訴的,也就是不追究。3第17頁沒有,應該這麼講,這都是他們家,算他們家的家醜啦,因為這三兄弟為了做這個事業,真的是家族人能利用的能夠找的能夠騙的,大概都騙一輪了,都騙完了,所以他們在家裡面事實上……聽到這三個喔就是猛搖頭,哈哈哈……4第17-18頁被告陳仲興:我看臉書上面那個丁萬鳴在寫的,他許金龍的媽媽現在還住在天母的別墅?追加被告陳俊名:那是他們後去捲出來的錢,對,但是應該該查的、該被封的,都被封了。5第19頁被告陳仲興:所以現在1750萬變成不到1%?還是1%?追加被告陳俊名:連1%都沒有,原始他這1750萬進去的時候是佔公司百分之十,但是他也沒有,反正他就是刻意避開,都不讓他去管任何事情,他想說幫助年輕人就幫,就像院長講嘛,50歲以前賺的錢都給他了,對啊,後來他們到上市,把他的股權一直怎麼樣不斷不斷地把它稀釋掉,他想說阿反正算了反正幫助年輕人,他老實說他也沒有打算那個錢要拿回來,他就這樣,是他們自己拿這個股票跟他說,啊你那1750萬,我這邊股票還你,他那時候還講我不要你股票,你現金還我就好,他不要啊,他不願意啊,他七折八扣就剩幾張股票還他,就這樣。6第19頁被告陳仲興:所以現在是剩幾張?追加被告陳俊名:都被稀釋掉了啦,是,很慘。7第23-25頁被告許洪猷:我發現大家都在覺得很奇怪許金龍錢怎麼來的?我想他大概他騙我父親也騙個幾百萬而已,騙他養老本,那他其他怎麼搞的,我也不知道,這也是他的本事吧,我只知道有很多被他騙的人說講說哦他實在真的很會拐。追加被告陳俊名:包括連大陸的這些……(50:34影片切斷頓了一下)一楞一楞的。被告許洪猷:有代表出來了,我們不知道他的背景,有代表出來跟我們談。被告陳仲興:你說大陸人?追加被告陳俊名:對。被告許洪猷:對對對,講一些被他拐的人。被告陳仲興:被他拐?被許金龍拐?被告許洪猷:對啊。被告陳仲興:拐多少?被告許洪猷:我不知道。追加被告陳俊名:就光我所知道的喔,這個數字倒是可以講,就他出事之後哦…被告許洪猷:喔~對~追加被告陳俊名:一直到前一陣子喔…被告許洪猷:1、2億吧…追加被告陳俊名:大概還有,大概還拿了2、3億出來。被告許洪猷:2、3億喔!追加被告陳俊名:對,2、3億出來,還讓樂陞活了一陣子。被告許洪猷:以為他會好好經營,我真的是…追加被告陳俊名:那個是他出事了還這樣喔,還有辦法拐著他們大陸拿一筆錢出來。被告許洪猷:所以你也要知道他本事也蠻大的,這種本事。被告陳仲興:大陸是誰可以講嘛?被告許洪猷:不知道,我就是不知道啊,代表啊。追加被告陳俊名:就是他的大股東啊,他們那時候都一直都是派代表在講的。被告陳仲興:派代表他總是有一個公司名字或是個人的名字,不然這樣子他隨便一個人來講你也……8第27頁追加被告陳俊名:就跟他講去查沒有用啦,檢察官都已經查完了啦,你們怎麼查也查不出東西來。9第28頁追加被告陳俊名:他就是股一直把它稀釋到剩下沒幾張還他啊,所以他還股票的時候,他已經對他死心說,你在幹什麼。10第29頁追加被告陳俊名:我簡單四個字啦,那丁先生那時候所講的啦,一個先自負啦,他認為他很行啦,只有他能夠救這家,只有他有資格經營這家公司啦,第二個就自私啦,人家真的幫了他以後啦,他翻臉都不認人啦,他認為都是他自己的能力來的,然後丁先生還講了一句很重要的,包括許院長也都說啦,他們幾個兄弟,包括許金龍的態度都是這樣,自己的錢是他的啦,別人的錢到了他口袋也是他的啦。11第30頁追加被告陳俊名:對,原來就是求他拜託他,借他錢,他說一年就還他啦,結果沒有還,然後拖,各種理由去推拖,拖了以後,最後呢他們上市了以後,就扔了一些股票給他。12第42頁追加被告陳俊名:不是啊,我要明白講,因為他的立場就是反正我就是幫助你們年輕人,後來他們拿股票來換什麼的,都沒經過他同意啊,他只有講說……附表三:
編號報導標題及發布時間不實內容1【樂陞叔姪鬥】重金救樂陞一場空員工都想認他當叔叔(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2)「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2【樂陞叔姪鬥】許金龍超會拐公司已經出事還能再騙到2億(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樂陞科技收購案坑殺2萬名股東,令人訝異的是,收購案破局後股價暴跌,許金龍竟還能從大陸人手中騙到2、3億元,讓樂陞再活一陣子。」(2)「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捏造收購案,不但坑殺2萬名股東,上當受騙的不只台灣股民,就連海外也有不少受害者。許金龍的叔叔許洪猷透露,樂陞在出事後,還有大陸人受騙拿了2、3億元給他,讓樂陞多活一陣子。」(3)「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全文】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108年1月30日07時58分)(1)「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2)「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姪未還錢持股被稀釋」(4)「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5)「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6)「但檢察官卻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分,樂陞已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7)「許飛龍(許金龍的哥哥)得知叔叔的動作後,竟打電話嗆聲說:『怎麼查也沒有用!檢察官都查過了。』」4【樂陞叔姪鬥】清理門戶許金龍親叔要查樂陞帳(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5鏡週刊財經時事》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84&v=YFvJURuEpsU(108年1月28日06時58分)(1)「2016年,樂陞科技假收購炒股案,坑殺2萬多名投資人,引發市場譁然…。」(影片時間0:15至0:20)(2)「因為這位好姪子,在2001年跟他借了1,750萬,說好一年還,結果許金龍沒還錢,換成將大約一成的樂陞股票給了許洪猷,但是後來樂陞用海外換股的方式,把許洪猷的股權稀釋只剩不到1%」(影片時間1:12至1:27)(3)「樂陞案爆發時,檢察官只查了許金龍個人的帳,對於公司帳,樂陞卻自行與許金龍和解…。」(影片時間1:49至2:00)6鏡週刊「痛批讓家族蒙羞許金龍叔要查帳重整樂陞」(108年1月30日)(1)「以假收購案炒股喧騰一時,導致2萬多名投資人遭坑殺的樂陞科技,近期再掀波瀾。」(2)「他(許金龍)真的很會拐(台語,騙人之意),樂陞出事後,大陸人還拿2、3億元給他,讓樂陞再多活一陣子。」(3)「姪未還錢持股被稀釋」(4)「成立於2000年8月的樂陞,在隔年4月就陷入危機,許金龍三兄弟跑來找許洪猷幫忙,由於許金龍父親當時因病住在療養院,家族中只有許洪猷有牙醫專長,又有經濟能力,看到姪兒們有難,許洪猷因此拿出1,750萬元幫樂陞度過難關。不過,許金龍承諾1年後就要返還借款,最後不但沒有還錢,只印了股票(約佔1成股權)給叔叔…。」(5)「更誇張的是,許金龍除了不讓叔叔管事,也不還錢,還透過海外換股方式稀釋許洪猷的持股只剩不到1%…。」(6)「但檢察官卻只查許金龍個人的帳,公司帳的部分,樂陞已和許金龍和解,對相關人不起訴追究」(7)「許飛龍(許金龍的哥哥)得知叔叔的動作後,竟打電話嗆聲說:『怎麼查也沒有用!檢察官都查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