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謙 即 陳國帥
王麗君
一、債務人陳永謙即陳國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3,081元,及其中新臺幣2,270,346元,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永謙即陳國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麗君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