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鄧錫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5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鄧錫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鄧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9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105年9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2頁至第35頁、第39頁)。茲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於本院審理中,經向其住所即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鄰○○路○○巷○○號」(見毒偵卷第7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33頁、第36頁)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於106年2月1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並經拘提無著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06年2月17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第26頁、第29頁至第31頁)等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住所並未更動、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事證顯示,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葉韋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