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汪吉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廖國華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