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榮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