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12號,偵查案號:98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陸個(毛重共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44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殘渣袋6個(毛重1.1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有該局於民國96年10月4日出具之管檢字第096000996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殘渣袋6個(毛重1.1公克;保管字號:94年度保字第63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4年度毒偵字第4178號卷第22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10月4日出具之管檢字第0960009966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444號卷第19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殘渣袋6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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