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勤富貴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溫訓暖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
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聲請人僅表明曾向本院聲請更生而經裁定駁回,惟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載聲請人曾聲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請陳報係與何金融機構協商及協商過程,並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⒍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⒏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⒑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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