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簡字第8號
再審原告 薛玉君 即今人的顧問企業
再審被告 陳昭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昭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42,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2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表明法定再審事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