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 陳金英
林玉英 林睦鄉 黃國祥 林沄錚 林秀娗 林柏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被告 陳天印
陳 史佳市 陳鴻益 董紹緯 陳正崑 陳 沈阿汾 陳 姜金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盈璋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林秀娟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均為臺南市│原所有權人│面積(平方│地目││○○○區○○段)││公尺)││├──┼──────────┼─────┼─────┼──┤│1│256│陳正崑│154│田│├──┼──────────┼─────┼─────┤││2│257│陳正崑│212││├──┼──────────┼─────┼─────┤││3│267│陳正崑│1169││├──┼──────────┼─────┼─────┤││4│268│陳正崑│1009││├──┼──────────┼─────┼─────┤││5│269│陳正崑│180││├──┼──────────┼─────┼─────┤││6│272│陳盈璋│174││├──┼──────────┼─────┼─────┤││7│273│陳盈璋│103││├──┼──────────┼─────┼─────┤││8│274│陳盈璋│11331││├──┼──────────┼─────┼─────┤││9│275│ 陳姜金英 │206││├──┼──────────┼─────┼─────┤││10│277│陳姜金英│20││├──┼──────────┼─────┼─────┤││11│279│ 陳沈阿汾 │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