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