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提出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陳OO之最新戶籍謄本,無從知悉相對人完整姓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並於113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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