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債務人 盧吉元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於其財產之強制執行,惟漏未提出執行名義,應予補正。
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是否投保其他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文件。
說明債務人全戶是否為低收入戶?如是,請提出相關資料
。又債務人全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包含但不限於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請說明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配偶 湯素娟 之民國九十七、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租賃址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自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繳納房租之證明及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