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