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 方俊寧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98元(按:系爭0000000000號保單計算至民國113年9月11日之解約金),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