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粘書銘 被告 粘國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13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