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中戒治所戒治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參││台││台│8│││││8││用│期月││中│毒6│中│9│││││執5││二│徒│5│地│偵1│地│易7│8│同│上│9│2││級│刑││檢│緝1│院│1│││││義8││毒│││署││││││││││品││││││││││││├──┼───┼────┼──┼─────┼─┼───┼────┼─┼───┼────┼───┤│轉│有壹││台│1│台││││││5││讓│期年││中│1│中│上2│││││執5││一│徒貳│4│地│偵8│高│9│49│同│上│52│4││級│刑月││檢│7│分│訴3│││││義4││毒│││署││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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