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3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0月12日,就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於民國98年1月20日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原所提上訴狀並未區別就何部分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