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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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開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開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開金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至13得易科罰金、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有期徒刑5年4月)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至6所示各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各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7所示刑期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之內部性界限。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力瑋附表:受刑人黃開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得否易科罰金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7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0年8月4日、110年8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0年12月28日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1年3月17日否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3號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23日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1號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0年12月28日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1年3月17日是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竊盜有期徒刑2月(2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25日、110年8月23日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1號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0年12月28日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1年3月17日是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3日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1號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0年12月28日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8號111年3月17日是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竊盜有期徒刑3月(3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8日、110年7月15日、110年8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9號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390號111年4月2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390號111年5月25日是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7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6竊盜有期徒刑2月(2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19日、110年8月18日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9號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390號111年4月2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390號111年5月25日是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7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5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88號111年5月9日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88號111年6月14日是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5號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18日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56號等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6月6日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7月7日是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95號(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9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22日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56號等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6月6日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7月7日是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95號(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30日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56號等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6月6日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111年7月7日是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95號(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3日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8月24日是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0號(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7日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8月24日是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0號(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3竊盜有期徒刑2月(2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0日、110年8月9日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111年8月24日是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0號(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