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73號聲請人 陳朝國 相對人兆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朝國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兆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朝國為兆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兆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兆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報告、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
2條規定,聲請指定陳朝國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