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1、2-2「扣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30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30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1、2-2「扣得物品」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鑑定報告」欄所示公司及醫務中心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2-1、2-2「鑑定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及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2-1、2-2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另被告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70327682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63、65頁、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306號卷第23頁),其尿液經檢驗後並無4-甲氧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並無施用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摻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之犯行,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107年度偵字第358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併諭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咖啡包沒收銷燬確定等節,此亦有本院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查,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關,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施用毒品犯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物品檢驗結果鑑定報告卷宗案號1107年9月25日早上7時3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貝多芬旅館502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7年9月2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63號卷第12至15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毛重1.29公克、驗餘合計毛重1.28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9日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63號卷第4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89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63號卷)2-1於107年2月5日凌晨2、3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某友人租屋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33至35頁背面)1.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2100公克、驗餘淨重0.2098公克)1.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6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30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2-22.白色透明結晶2袋(淨重0.0830公克、驗餘淨重0.0827公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67頁)2-33.淡咖啡色粉末一袋(淨重11.8250公克、驗餘淨重11.5221公克)3.檢出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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