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2號債權人 陳人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4月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債權人陳人琦即 陳人綺 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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