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聲請人 李亭瑩
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聲請人 李亭瑩
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