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聲請人 李亭瑩

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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