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馨媽咪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晏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廖曉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文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1年11月30│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日││││├──┼─────────┼─────────┼──────┼──────┼──────┼──┤│002│賴文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2年1月30日│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003│賴文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2年3月30日│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004│賴文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2年5月30日│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005│賴文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2年7月30日│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006│賴文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2年9月30日│10,920元│MB0000000│││││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