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1號債權人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票號KA0000000、KA0000000、KA0000000、KA0000000
銀行拒絕付款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支票經提示未獲銀行付款,係行使追索權之必要要件)。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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