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李孟道 被告 李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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