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高宜秀 被告 李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江旭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8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7年1月│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方公尺)││新台幣,元以下││││(新台幣│││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號│3,300│2,493│1/120│68,558│├──┼─────────────┼────┼────┼──────┼───────┤│2│臺中市○○區○○段○○○號│3,300│7,507│1/120│206,443│├──┼─────────────┼────┼────┼──────┼───────┤│3│臺中市○○區○○段○○○○○號│3,300│4,621│1/120│127,078│├──┼─────────────┼────┼────┼──────┼───────┤│4│臺中市○○區○○段○○○○○號│3,300│107│1/120│2,943│├──┼─────────────┼────┼────┼──────┼───────┤│5│臺中市○○區○○段○○○號│3,300│2,750│1/120│75,625│├──┼─────────────┼────┼────┼──────┼───────┤│6│臺中市○○區○○段○○○號│3,300│3,768│1/360│34,540│├──┼─────────────┼────┼────┼──────┼───────┤│7│臺中市○○區○○段○○○號│3,300│1,983│1/120│54,533│├──┼─────────────┼────┼────┼──────┼───────┤│8│臺中市○○區○○段549-2地│3,300│2,927│86/11200│74,168│││號│││││├──┼─────────────┼────┼────┼──────┼───────┤│9│臺中市○○區○○段549-3地│3,300│6,142│86/11200│155,634│││號│││││├──┼─────────────┼────┼────┼──────┼───────┤│10│臺中市○○區○○段549-6地│3,300│1,401│86/11200│35,500│││號│││││├──┼─────────────┼────┼────┼──────┼───────┤│11│臺中市○○區○○段549-7地│3,300│939│86/11200│23,794│││號│││││├──┴─────────────┴────┴────┴──────┴───────┤│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58,81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