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當庭予以執行羈押,是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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