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于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于哲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5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42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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