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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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03號債權人 陳禾青 債務人 龔雅淩 債務人 蔡國欽
一、債務人龔雅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龔雅淩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國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蔡國欽為一般保證人,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國欽給付逾如主文所示之範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