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洪家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24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8、1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0日,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6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於103年1月9日確定;又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刑,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又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刑,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28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同年4月28日確定;又附表編號1
4至24所示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3年6月17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並於同年7月14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年11月之範圍。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8、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23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而按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應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之,並無比照刑法第51條規定,另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參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95年度台非字第103號判決意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洪家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6日│102年5月6日│102年6月上旬某日│102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33號│5033號│13014號│1301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251│102年度易字第1251││事││264號│264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251│102年度易字第1251││判││264號│264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64號│字第964號│字第2608號│字第2608號│││②編號1至2合併定│②編號1至2合併定│②尚未發指揮書執行│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檢察署103年度執│││刑8月│刑8月││助字第261號代執││││││行│└─────┴─────────┴─────────┴─────────┴─────────┘┌─────┬─────────┬─────────┬─────────┬─────────┐│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014號│13014號│887號│887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51│102年度易字第1251│103年度易字第228│103年度易字第228││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51│102年度易字第1251│103年度易字第228│103年度易字第228││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609號│字第2609號│字第1972號│字第1972號│││②尚未發指揮書執行│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②編號7至8合併定│②編號7至8合併定││││檢察署103年度執│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助字第380號代執│刑9月│刑9月││││行│││└─────┴─────────┴─────────┴─────────┴─────────┘┌─────┬─────────┬─────────┬─────────┬─────────┐│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營偵字│││887號│144號│144號│第3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8│103年度易字第70號│103年度易字第70號│103年度易字第224││事││號│││號││實├───┼─────────┼─────────┼─────────┼─────────┤│審│判決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8│103年度易字第70號│103年度易字第70號│103年度易字第224││判││號│││號││決├───┼─────────┼─────────┼─────────┼─────────┤││確定日│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1日│103年4月21日│103年4月28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1973號│字第1057號│字第1063號│字第4503號││││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②編號12至13合併定││││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助字第325號代執│助字第326號代執│刑1年4月││││行│行│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426號代執││││││行│└─────┴─────────┴─────────┴─────────┴─────────┘┌─────┬─────────┬─────────┬─────────┬─────────┐│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8日│102年4月20日│102年6月8日│102年6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營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第330號│808、809、1145、│808、809、1145、│808、809、1145、││││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95號│1295號│1295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3年3月28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4月28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備註│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503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②編號12至13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刑3年│刑3年│刑3年│││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426號代執││││││行││││└─────┴─────────┴─────────┴─────────┴─────────┘┌─────┬─────────┬─────────┬─────────┬─────────┐│編號│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4日│102年7月4日│102年7月16日│102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8、809、1145、│808、809、1145、│808、809、1145、│808、809、1145、│││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95號│1295號│1295號│129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刑3年│刑3年│刑3年│└─────┴─────────┴─────────┴─────────┴─────────┘┌─────┬─────────┬─────────┬─────────┬─────────┐│編號│21│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103年1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8、809、1145、│808、809、1145、│808、809、1145、│808、809、1145、│││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146、1147、114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63、1267、1268、│││1295號│1295號│1295號│129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103年度易字第248││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②編號14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刑3年│刑3年│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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