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940142元│1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38686元│2月22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一)債務人陳銘輝於民國102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5日止累計963,871元正未給付,其中940,142元為本金;22,445元為利息(2014/10/15~2015/01/15);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銘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21日止累計40,211元正未給付,其中38,686元為消費款;797元為循環利息(2014/11/4~2014/12/21);7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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