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三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
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