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宏